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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红事件”与传销“ABC法则”August 2 2009 at 3:01 PM No score for this post | 美安培训 (no 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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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法则”长期以来一直被各家传销公司的经销商们所广泛使用,成为传销体系内组织传承和发展网络的最有效的手段。A(Advisor),意即顾问、传销上线、有经验的高手;B(Bridge),意即桥梁、媒介、传销新手、经销商本人;C(Customer),意即顾客、发展对象、新朋友、潜在经销商。这种角色的划分,是为了使上线经销商帮助下线经销商发展新人的过程程序化和系统化,以提高效率。
经销商本人(B)在准备发展某位新人(C)之前,先将被发展的对象(C)的个性、学经历、家庭背景、健康情形、经济状况、有无传销理念、兴趣爱好、作息规律等情况告诉有经验的上线经销商(A),然后设法邀约新朋友(C),将新朋友(C)引荐给上线经销商(A),由上线经销商(A)说服该新朋友(C)加入传销公司。如果成功,新朋友(C)便成为起着桥梁作用的经销商本人(B)的下线经销商或新顾客。这就是“ABC法则”。
在此过程中,如果上线经销商(A)为了一己私利,瞒着引荐者(B),将新朋友(C)占为己有,直接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经销商(有sponsor关系),这便是“抢人”。“抢人”是违背传销伦理的,极易在经销商之间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传销团队瓦解。所以,每个传销团队都应制定成员的行为规范,团队的领导人更应以身作则,切忌跟下线经销商“抢人”。
困扰纽约传销界的“牛志红事件”正是典型的“抢人”事例。牛志红于2009年7月加入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不久便导致团队内讧和分裂,而且纷争不断加剧。牛志红作为新人(C),是经RBC经销商尼尔森(B)的引荐,而来到尼尔森的上线经销商王建(A)面前的。此前,牛志红(C)曾经常打电话邀约尼尔森(B),努力想说服尼尔森(B)加入另一家传销公司“Market America”,却不料反而被尼尔森(B)领入“RBC Life Sciences”公司。当时牛志红(C)正需要找一份工作,而正巧尼尔森(B)的上线经销商王建(A)一直在筹备开办一家叫作“藏蒸堂”按摩店,两人经尼尔森(B)介绍认识后一拍即合,数日后牛志红(C)就在新开张的“藏蒸堂”当了服务员,并背着尼尔森(B)而注册成为王建(A)的下线RBC经销商(有sponsor关系),而与尼尔森(B)之间形成有竞争关系的旁线。每当尼尔森(B)的下线经销商们来到“藏蒸堂”时,牛志红(A)便利用其工作机会登记名单,进行“抢人”。
“RBC Life Sciences”是一家实行双轨制的传销公司,制度规定每个经销商以“短线”销售业绩的10%来发放奖金。由于尼尔森(B)的团队发展迅速,成为王建(A)的“长线”(即“大象腿”),而牛志红(C)处在王建(A)的“短线”上,与王建(A)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于是尼尔森(B)团队频频成为被旁线“抢人”的受害者,吓得都不敢再带人去“藏蒸堂”了。“藏蒸堂”因此生意冷清,门可罗雀,与此同时,王建(A)左右两线的经销商们彼此敌视,团队从此分裂。
“牛志红事件”始于“ABC法则”,却因背离“ABC法则”和传销行业的伦理道德,而在纽约传销界引起公愤,备受谴责,成为一桩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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